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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永明律师:男,1976年生人,定州人。河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于2006年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先后执业于平恒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后和其他律师组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现为该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房地产、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常年法律顾问、婚姻...【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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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规变化

来源:定州律师在线网  作者:定州市律师  时间:2014-11-10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这一新规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公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似乎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其实,这一司法解释的影响面更广、与大多数人的利益联系更紧密,更应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驾驶人、群众及法官、交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等业内人士,请他们谈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认识和看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规变化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2010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万件,2011年达到422.4万件。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今年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达到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此类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如何迅速妥当审理此类案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与此同时,随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呈现出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的判断上,实践中的形态多种多样。如何根据现行法律,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需要统一裁判尺度。二是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和商业三者险的逐步普及,使此类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复杂性。如何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明确裁判依据。三是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如何为相关行业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和行为自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四是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目标下,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需要创新诉讼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讨论、仔细研究,最终出台了这一《解释》。

  无论是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还是理赔范围,《解释》的变化确实是很大的,如责任认定并非不可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非道路事故也适用该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等等,都需要相关人员好好学习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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